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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经济适用房十大风险
- 买新二手经济适用房有风险吗
- 购买经济适用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风险具体有哪些
-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风险具体有什么
- 经济适用房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 买经济适用房有什么风险
- 买经济适用房的利弊各是什么
买经济适用房十大风险
现在有不少人私下买卖经济适用房指标。其实经济适用房指标是不能私下转让给无购买权人的,原因在于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那么在购房的时候遇上买卖经适房的指标的情况,你敢买吗?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有什么风险?
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敢买吗?
1、我们知道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了解决特殊的社会群体住房问题而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其上市交易有严格的规定、限制。此类政策性住房要解决的是特殊人群住房问题,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才能享受。
2、因为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因此购买经济适用房还是有很大的风险的,不建议购买。
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有什么风险?
1、2004年3月,孙某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杨某,一周后,孙某和杨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杨某用孙某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指标,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房屋;在买房过程中,一切手续均用孙某的名义,产权归杨某所有。
2、在签订协议当天,杨某以孙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经济适用房合同书。后又以孙某名义签订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现此房于2005年1月6日已取得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是孙某。
3、原告孙某起诉称:杨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而用孙某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其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客观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孙某起诉至昌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杨某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杨某将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房屋恢复原状,并从此房内腾退。
4、最终由于合同应为无效,故法院无法支持被告杨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并立即协助孙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只能判令被告败诉。
5、由上诉案件可见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是十分没有保障的,风险很大,极可能人财两失。
买新二手经济适用房有风险吗
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是有风险的。经济适用房一般是是由人民政府划拨土地修建房屋,采取限制房屋价格和房屋户型的方式,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一种保障性住房。房主本人对房屋持有有限产权,故交易有风险。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购买经济适用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购买经济适用房一般需要注意的以下几点事项:1、需要注意所购买的房产是否存在一房多卖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针对不可以立即办理过户的,具备一房多卖非法目的,卖房人将有足够的时间寻找下一个购买者,且不易被权利人查实到。2、所购买的房产长期无法进行过户的问题对私下交易的买卖双方具备交易条件的时间越长,交易的不稳定性则越大,买方的交易风险则就越大。3、注意房款是否能够被执行回来的问题行的难点主要是针对于存在个人之间的二手房买卖交易来说更是如此。4、购房者的投资利益.上的问题对不能及时进行办理过户的房屋,导致买方可能会出现因经济适用房税收等相关政策调整的影响,不得为此要增加相应的投资成本。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 ,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 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风险具体有哪些
购买经济适用房主要存在以上三种风险: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即实际购买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以符合购房条件的其他人名义进行购房。
这类购房行为将被认为侵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平等购房和获得房屋的权利,非法占有社会公共资源,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构成无效买卖合同。
2、未满5年即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的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由政府按照规定进行回购。
因此,如果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尚不满5年的情况下;
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相应的买卖合同一般会被认为违反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而无效。
3、无法过户登记的情形。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满5年的,可以按照政府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取得完全产权。此时,购房者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购买,此为强制性规定。
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未放弃回购,购房者则无权私自转让房屋,否则后续亦无法过户登记给其他人。
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放弃回购,出具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购房者方可将其房屋按照市场价格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风险具体有什么
法律分析:1、恰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即实际购买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以符合购房条件的其他人名义进行购房。这类购房行为将被认为侵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平等购房和获得房屋的权利,非法占有社会公共资源,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构成无效买卖合同。
2、未满5年即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的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由政府按照规定进行回购。因此,如果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尚不满5年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相应的买卖合同一般会被认为违反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而无效。
3、无法过户登记的情形。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满5年的,可以按照政府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此时,购房者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购买,此为强制性规定。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未放弃回购,购房者则无权私自转让房屋,否则后续亦无法过户登记给其他人。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门放弃回购,出具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购房者方可将其房屋按照市场价格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经济适用房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经济适用房二手房交易需要警惕的法律风险有:是否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转售是否经共有人或抵押权人同意;交易是否违背当地政策;是否被法律限制交易。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本文重点介绍以下几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本文重点介绍以下几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本文重点介绍以下几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本文重点介绍以下几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本文重点介绍以下几点权属有争议的;
(六本文重点介绍以下几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本文重点介绍以下几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买经济适用房有什么风险
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有风险:经济适用房是由人民政府划拨土地修建房屋,采取限制房屋价格和房屋户型的方式,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一种保障性住房。房主本人对房屋持有有限产权,故交易有风险。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买经济适用房的利弊各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已经在风风雨雨中走过了十个春秋,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的初衷是为了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国家为了支持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对经济适用房项目规定,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免多项税费,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在政策措施制定方面予以扶持。这就降低了开发商的建设成本。由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通常要比商品房低10%-20%,因此,在当今商品房价格高不可攀的情况下,经济适用房便成了市场中的香饽饽。但从现实情况看,经济适用房的种种弊端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经济适用房并不经济。以北京当前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为例,由于经济适用房是为了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住房的需求,所以我们暂且把月工资2000元假设为北京的中低收入,那么如果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真正的中低收入者不仅难以承担起巨额的首付款,而且每月的月供也将会使之成为一个真正的房奴。
二房屋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证。由于开发商、监理部门和买房者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偷工减料现象时有发生,被揭发后还时常以建造经济适用房利润低为由替自己的违规行为开脱。有些开发商为了压缩建设成本,通常要提高住宅的容积率,这就使得经济适用房大多呈现三大弊端:楼间距太窄、见阳光不多、人多电梯少。
三当前我国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如火如荼,而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却逐年下降。去年经济适用房投资仅占商品住宅总投资的3.6%。这一方面是人们对经济适用房的巨大需求,另一方面则是经济适用房供给的极为稀缺。这就必然造成经济适用房市场的紊乱。
四市场上不断传出部分住房宽裕的官员和高收入者通过各种渠道取得一套甚至多套经济适用房进行投资或者出租。这样不仅使政府的补贴以及公众资源流向了非目标对象,而且给政府权力的寻租提供了机会。
五经济适用房项目中的“大户型”、“高档化”现象普遍存在。这种户型不是中低收入阶层所需要、所能负担得起的,严重背离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初衷。
在经济适用房各种弊端日渐暴露的情况下,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经济适用房已经走进死胡同,强烈呼吁取消经济适用房制度。笔者认为,废除经济适用房制度不可行,一方面因为经济适用房确实是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另一方面由于经济适用房有利于抑制房价的快速上扬。针对种种弊端,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
首先要严格审核购房者的资格,避免申请者以伪造的个人信息进行骗购。我们要严厉追究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业主责任,并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进行大力度的惩罚以及曝光,对揭发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个人进行奖励。
其次要对地方政府机关进行严格监督,发现违规购房行为,决不手软,对违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从而约束地方政府不去滥用职权,使更多的经济适用房能够为中低收入阶层所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