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过马路,造成骑电动车的受害人摔倒,进而被轿车碾轧致死。法院判定轿车司机无刑责,闯红灯的行人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
近日,这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引发广泛关注,法院为何这么判?
行人闯红灯致他人被轧身亡
法院判处行人犯交通肇事罪
今年5月,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周某小跑着闯红灯穿过马路。周某在路口走了约5米时,骑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二人发生碰撞,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车道内有一辆在路口等红灯的越野小轿车,此时刚好绿灯放行后起步,碾轧了倒地的林某。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林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当天离世。事发后,行人周某逃离现场,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当天中午投案自首。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行人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
电动车驾驶人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
越野车驾驶员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经晓洁: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被告人还有一个加重情节,就是他在看到被害人遭机动车碾轧过后,并没有立即报警或者采取抢救措施,反而因为害怕逃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