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护关乎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和员工双向奔赴,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实中,有用人单位想解雇员工,但又不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于是开始动“歪脑筋”,找各种理由逼迫员工“自动”离职。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沈女士是一位平面设计师,就职于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两年后,公司要裁员,于是找到沈女士协商离职补偿问题,但双方没有谈拢。随即沈女士所在的三人小组的工作量,一个月内从每人每天设计40来张图,增加到50多张,再增加到60多张,再增加到70多张。沈女士和同事抗议后,公司以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等为由,向沈女士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庭上,沈女士表示,公司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逼迫自己离职。
沈女士:我们之前都是正常的工作量。自从他跟我们谈完想让我们离职什么的,他又加上去的工作量。
对于增加工作量一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解称,这并非逼迫员工离职,而是正常业务需要。
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能第三季度客户少,那她的工作量考核可能相对减少一些;然后第四季度多,一二季度多,那可能考核量也就多一些。我觉得这个是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情况的。
对此说法,沈女士的同事在出庭作证时予以了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