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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深圳市分行原副行长李华峰一审被判15年到底是什么回事

2025年4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华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一案,对被告人李华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华峰利用担任建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在审批贷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9万余元。2021年4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李华峰从建行深圳市分行辞职后,利用其曾担任建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810万元。此外,被告人李华峰还指使他人将受贿款中的360万元通过多个账户转账后支付购房款,构成洗钱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掩饰隐瞒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洗钱罪,应予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及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洗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退缴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李华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一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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