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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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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加大煤炭落后产能淘汰 两维度推荐4只龙头股

近日,山西省政府公开发布了《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主要目标包括: 严格控制焦化建成产能,力争全省焦炭年总产量较上年度只减不增;2019年10月1日起,全省焦化企业全部达到环保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到2020年,全省焦化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40%以上,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焦炉产能占比达到50%以上,焦化装备水平明显提升。 我们对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并点评如下:

(1)2018年最后四个月山西省焦炭产量或存在压减空间。 文件指出,要严格控制焦化建成产能,力争全省焦炭年总产量较上年度只减不增。根据统计,2017年山西省焦炭产量8383.1万吨,月均产量698.6万吨,2018年1-8月山西省焦炭累计产量6090.5万吨,同比增加484万吨,月均产量761.3万吨,如果控制全年产量和上年度一致,则9-12最后四个月均产量为573.2万吨,较前8个月的月均产量下降25%。

(2)环保方面明确了排放标准和最后达标期限。 文件要求,2019年10月1日起,全省焦化企业全部达到环保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凡未完成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根据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年版本)规定,若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焦炉烟气颗粒物排放15mg/m3、二氧化硫30mg/m3、氮氧化物150mg/m3。而根据主要上市焦企公告,大部分只是达到新建企业标准(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500mg/m3),可以预见未来1年焦化企业要不选择加大环保方面的成本投入,要不面临停产关闭。对于错峰生产方面,文件要求按照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承担供热供气情况、长期排污达标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避免“一刀切”,基本符合近期政策指导方向。

(3)到2020年5.5米以上焦炉产能占比要达到50%以上,预计将淘汰一定的4.3米产能。 文件指出,到2020年,全省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焦炉产能占比达到50%以上。根据2017年末山西省经信委公布的《山西省焦化产业布局意见》,已建成焦炭产能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万吨,其中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大机焦产能3717万吨,占比26%;4.3米普通机焦产能9516万吨,占比66%;热回收焦炉产能1254万吨,占比8%。假设焦炭总产能不变,则需要淘汰炭化室4.3米的产能约3500万吨,4.3米的淘汰比率约为37%。

(4)严禁新增产能,明确了产能置换比例,鼓励落后产能加快退出。 文件指出,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增焦化产能指标,坚持市场化原则,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确保建成焦炉产能总体稳中有降。2018年底前完成焦炉淘汰的,其焦化产能按现有100%置换;2019年底前完成淘汰的,按现有90%置换;2020年底前完成淘汰的,按现有80%置换;2020年后完成淘汰的,按现有50%置换。同时支持焦化企业“上大关小”,对置换自有焦炉产能实施“上大关小”的新项目,2018年备案的,按100%确定置换产能量;2019年备案的,按90%确定置换产能量;2020年备案的,按80%确定置换产能量。

(5)新建产能项目执行高标准要求。 新建焦化项目,捣固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顶装焦炉6.98米及以上,并且明确焦炉煤气综合利用、精深加工方向,配套干熄焦装置,制定焦化生产废水零排放措施,其他条件要满足最新焦化行业准入标准。鼓励围绕焦炉煤气综合高效利用、煤焦油深度加工和粗苯精制三条产业链,拓展延伸产业链。

小结及投资观点: 此次山西省出台的焦化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有意控制焦炭总产量,明确环保排放标准及最后达标期限,大致确定了4.3米焦炉产能的淘汰比率,明确了产能减量置换的比例,为山西省焦炭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方向。从投资角度来讲,我们认为焦炭行业短期来看环保限产稳定了行业利润,中期来看去产能将重构煤焦钢产业链利润格局。 建议重点关注低估值的煤焦一体化龙头企业开滦股份、山西焦化,以及独立焦化厂龙头金能科技、陕西黑猫等。

风险提示: (1)焦化行业环保限产不及预期风险;(2)下游高炉限产超预期风险;(3)经济增速不及预期风险;

(文章来源:中泰证券)

哪里可以查到焦化行业能源消耗标准?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为遏制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生产工艺与装备二级标准要求。主要指标有:

(一)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

(二)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2.5万吨/年及以上。

(三)节能工艺与设施

1、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2、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3、新建或改扩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四)环保工艺与设施

1、新建或改造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要在主体设备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连续运行。

2、废水生化处理工艺与装备及洗选煤设备要先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竣工投产,连续运行。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要有足够的废水事故处理备用储槽,做到不达标废水不外排。焦化废水经处理后做到内部循环使用。

三、主要产品质量

(一)焦炭

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规定的二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规定的二级铸造焦以上标准。

现有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规定的三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规定的三级铸造焦以上标准。

(二)焦炉煤气

1、城市民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城市民用煤气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城市民用煤气产品指标。

2、工业或其它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工业或其它用煤气中的

(三)其他焦化或化工产品

按国标或冶标组织生产。

1、硫铵按GB535-1995标准(一级品)

2、粗焦油符合YB/T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标准

3、粗苯符合YB/T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标准

四、资源、能源消耗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一)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二级标准。主要指标有:

1、吨焦耗洗精煤(干煤)≤1.33t(即全焦率≥75%);

2、炼焦工序能耗≤170kg标煤/t焦;

3、炼焦耗热量:焦炉煤气加热≤2250kj/kg煤(7%含水折算);高炉煤气加热≤2550kj/kg煤(7%含水折算);

4、吨焦耗新水≤3.5t;

5、吨焦耗电量≤35KWh;

6、焦炉煤气利用率≥95%;

7、水循环利用率≥85%。

(二)副产品综合利用

1、焦化生产企业产生的焦化煤气要有使用用户;若有剩余煤气,必须配套建设煤气综合利用设施,例如:合成甲醇、双氧水,煤气提氢或煤气发电等,转化全部剩余煤气。正常生产时煤气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2、煤焦油及苯类化工产品应进行有效回收。

五、环保指标和清洁生产

(一)清洁生产标准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产生指标不得超过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1996)

2、酚氰废水处理后厂内回用。外排废水应达到《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二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二级标准或其所在地区规定的要求。

3、熄焦废水:熄焦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三)废渣

焦化企业废渣包括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收回的煤尘、焦油渣(含焦油罐涤清渣)、粗苯再生渣以及剩余污泥等炼焦工艺产生的一切废渣均在厂内完全处理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四)焦化生产企业新建或扩建,各种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该地区环境允许排放总量。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行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焦化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新建或改扩建焦化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工商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中第一、二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水电供应部门将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三)新建或改扩建焦化项目要在投产6个月内达到准入条件第四、五款中规定的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指标。逾期者除按正常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四)各省市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环保局要对本地区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炼焦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炼焦工艺技术发展等情况的分析研究,推广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名单。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可按有关程序规定取得焦炭产品出口资格。

(六)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焦化行业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焦化企业达不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会怎么样,或者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进入名单,后来又被撤销了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被撤销公告资格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公告资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考核申请。

焦化是什么行业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总 则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企业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以生产铸造焦为主。一、生产企业布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1.焦炉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米、容积≥38.5m3;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m3,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半焦(兰炭)炭化炉: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2.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脱氨工艺)、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和烟气脱硫、除尘装置。3.化学产品加工与生产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应达到处理无水煤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采用苯加氢等先进生产工艺,单套装置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的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逐步淘汰。新建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装置应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4.环境保护、事故防范与安全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同步建设煤场、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运焦等抑尘、除尘设施,以及熄焦水闭路循环、废气脱硫除尘及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具体有:(1)常规机焦炉企业应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及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2)半焦(兰炭)生产的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生产污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生产废水严禁外排。(3)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置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监控装置。(4)焦化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5)焦化生产企业的化学产品生产装置区及储存罐区和生产污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6)规范排污口的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7)焦化生产企业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三、主要产品质量1.焦炭冶金焦应达到GB/T1996-2003标准;铸造焦应达到GB/T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标准;半焦(兰炭)应参照YB/T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标准。2.焦炉煤气城市民用煤气应达到GB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标准;工业或其它用煤气H2S含量应≤250mg/m3。

2014年审核通过的法律有哪些

您好!

部门规章(40篇)

1、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10号――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苯可溶物的测定索氏提取-重量法》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10号/2014.02.07发布/2014.04.15实施展开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宣函[2014]198号/2014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3号/2014.02.26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2号――关于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2号/2014.03.27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执行新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等7项标准的通知

中绿科[2014]70号/2014.03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6号――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预算定额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6号/2014.02.08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2014.02.21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5号/2014.02.26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9、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2014.02.28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10、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取消多个无公害农产品开平方根检测的通知

农质安发[2014]8号/2014.03.12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11、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正式实施中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2014.03.05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12、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4]12号/2014.03.11发布/2014.04.11实施展开

13、交通运输部关于网上办理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运输许可的通知

交函水[2014]142号/2014.03.10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4]12号/2014.03.05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15、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4号/2014.03.03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16、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4]4号/2014.02.25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1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107号/2014.02.28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2014.02.27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02.27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20、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2014.02.20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2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林造发[2014]10号/2014.01.27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关于发布JJG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等10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2014.01.24发布/2014.04.23实施展开

23、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批准发布GB 9959.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1号/2014.01.14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2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号/2014.01.13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25、国家粮食局通告2014年第2号——关于发布推荐性行业标准样品的公告

国粮通[2014]2号/2014.01.13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26、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发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1号/2014.01.10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27、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保监发[2014]3号/2014.01.08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2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的通知(2013修订)

林造发[2013]218号/2013.12.24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29、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3)

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2013.12.24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30、农业部公告第2036号――《大麦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分子标记法》等77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2036号/2013.12.12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31、国家能源局公告2013年第6号――关于《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等33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3年第6号/2013.11.28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32、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56号――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56号/2013.11.18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3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11.15发布/2014.04.01实施English | 展开

3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采光追逐镜施工技术规程》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9号/2013.10.11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3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数据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8号/2013.10.11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3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80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80号/2013.10.11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3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号/2013.10.09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3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2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2号/2013.10.09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3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号/2013.10.09发布/2014.04.01实施展开

4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5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5号/2013.10.09发布/2014.04.01实施

行业规定(4篇)

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9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

2014.03.25发布/2014.04.09实施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八期)国债等两只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03.24发布/2014.04.08实施

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03.24发布/2014.04.02实施

4、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创业板指数样本股的公告(2014)

2014.03.17发布/2014.04.01实施

2014年3月发布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592篇)

法律(8篇)

1.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王晓、陈斯喜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4.03.13发布/2014.03.13实施

2.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秘书处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14.03.13发布/2014.03.13实施

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14.03.13发布/2014.03.13实施

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4.03.13发布/2014.03.13实施

5.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14.03.13发布/2014.03.13实施

6.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4.03.13发布/2014.03.13实施

7.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4.03.13发布/2014.03.13实施

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4.03.13发布/2014.03.13实施

行政法规(7篇)

1.国务院关于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4]32号/2014.03.11发布/2014.03.11实施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国发[2014]14号/2014.03.07发布/2014.03.07实施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修订)

国务院令第650号/尚未生效/2014.03.07发布/2014.06.01实施

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州市科技园区更名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14]31号/2014.03.05发布/2014.03.05实施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9号/2014.03.03发布/2014.03.03实施

6.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2014.03.03发布/2014.03.03实施

7.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

国发[2014]13号/2014.03.03发布/2014.03.03实施

司法解释(2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03.25发布/2014.03.25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

2014.03.19发布/2014.03.19实施

部门规章(487篇)

1.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22号――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3年度报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22号/2014.03.28发布/2014.03.28实施

2.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事项不当说情备案规定(试行)

2014.03.28发布/2014.03.28实施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4]4号/2014.03.28发布/2014.03.28实施

4.全国爱卫办关于开展第26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14]1号/2014.03.28发布/2014.03.28实施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5年课题的通知

食药监办科函[2014]147号/2014.03.28发布/2014.03.28实施

6.公开市场业务交易公告[2014]年第15号――人民银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正回购操作的公告

公开市场业务交易公告[2014]年第15号/2014.03.27发布/2014.03.27实施

7.国家体育总局射运中心关于国家飞碟射击队备战第17届亚运会、第51届世锦赛集训的通知

2014.03.27发布/2014.03.27实施

8.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机关团委关于推报2013—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2014.03.27发布/2014.03.27实施

……

更多内容不再一一列举,详细内容,敬请通过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查询

团体规定(15篇)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

2014.03.18发布/2014.03.18实施

2.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2014.03.16发布/2014.03.16实施

3.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

2014.03.15发布/2014.03.15实施

4.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梦·中国梦—中国现代科学家主题展”全国巡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4.03.13发布/2014.03.13实施

5.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科协函学字[2014]36号/2014.03.13发布/2014.03.13实施

6.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实施2014年“培养计划”组织民族地区优秀年轻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通知

中青办发[2014]18号/2014.03.13发布/2014.03.13实施

7.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现代科学家宣传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4.03.11发布/2014.03.11实施

8.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关于申报2014年度中国科协科技期刊项目的通知

科协学函刊字[2014]42号/2014.03.10发布/2014.03.10实施

9.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关于中国科协精品科技期刊工程2013年度项目总结检查的通知

科协学函刊字[2014]41号/2014.03.10发布/2014.03.10实施

10.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中国科协主管科技期刊审读工作的通知

科协学函刊字[2014]44号/2014.03.10发布/2014.03.10实施

11.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纲要办发[2014]2号/2014.03.05发布/2014.03.05实施

12.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2014年中国科协八大代表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03.05发布/2014.03.05实施

1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实施2014年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的通知

科协办发普字[2014]14号/2014.03.04发布/2014.03.04实施

1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术部关于开展学会能力提升专项优秀科技社团奖项目第二年度绩效检查工作的通知

科协学函改字[2014]35号/2014.03.04发布/2014.03.04实施

1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4)

2014.03.03发布/2014.03.03

行业规定(73篇)

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14年清明节休市安排的通知

2014.03.28发布/2014.03.28实施

2.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证函[2014]120号/2014.03.28发布/2014.03.28实施

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4]15号/2014.03.28发布/2014.03.28实施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沪深300、上证50股指期权每日结算价计算方法更改的通知

2014.03.27发布/2014.03.28实施

5.中国足球协会关于国家女子足球队集训的媒体通知

2014.03.27发布/2014.03.27实施

6.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14年清明节休市安排的公告

上证公告[2014]4号/2014.03.27发布/2014.03.27实施

7.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03.26发布/2014.03.26实施

8.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批准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4]77号/2014.03.26发布/2014.03.28实施

希望能帮到您

焦化行业标准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总 则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企业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以生产铸造焦为主。一、生产企业布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1.焦炉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米、容积≥38.5m3;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m3,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半焦(兰炭)炭化炉: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2.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脱氨工艺)、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和烟气脱硫、除尘装置。3.化学产品加工与生产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应达到处理无水煤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采用苯加氢等先进生产工艺,单套装置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的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逐步淘汰。新建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装置应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4.环境保护、事故防范与安全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同步建设煤场、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运焦等抑尘、除尘设施,以及熄焦水闭路循环、废气脱硫除尘及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具体有:(1)常规机焦炉企业应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及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2)半焦(兰炭)生产的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生产污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生产废水严禁外排。(3)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置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监控装置。(4)焦化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5)焦化生产企业的化学产品生产装置区及储存罐区和生产污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6)规范排污口的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7)焦化生产企业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三、主要产品质量1.焦炭冶金焦应达到GB/T1996-2003标准;铸造焦应达到GB/T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标准;半焦(兰炭)应参照YB/T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标准。2.焦炉煤气城市民用煤气应达到GB号码:400-966-8255(家电维修号码分享)标准;工业或其它用煤气H2S含量应≤25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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